山西省將設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負責實施教育督導職責

遭遇教育亂收費、合法教育權益受侵害時,可向督學反映情況。7月22日,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《山西省教育督導條例》。根據條例,我省將設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,負責實施教育督導職責。

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的需要配備。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按照督學的任職條件和程序聘任。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按照督學與學校數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備督學;學生數2000人以上的學校,按照一比一的比例配備。省、設區(qū)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學校數、學生數、工作任務等,配備一定比例的督學。

教育督導機構將指派督學對責任區(qū)內的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,督學的姓名、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等信息,在學校門口醒目位置向社會公布。督學對責任區(qū)學校的督導,每學期不少于兩次。

督學對責任區(qū)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結束后十日內,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工作報告;發(fā)現違法違規(guī)辦學、侵犯師生合法權益、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等情況,需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。

為保障督導公平、公正,督學在實施教育督導時,如果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存在近親屬關系;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在被督導單位就業(yè)或者就讀;屬于被督導單位工作人員,或者從被督導單位離職不滿三年;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情形時,應當予以回避。

該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(李俊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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